现代化实验室装修一站式EPC工程

设计,研发,生产,销售,售后于一体

24小时联系热线

13001111933

  • 官方微信
网站首页 > 企业新闻 >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
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

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

文章来源:驻加拿大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2020-04-02 04:40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新闻
      当前,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。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,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、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。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,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,保证产品质量安全、规范出口秩序,自4月1日起,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、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、呼吸机、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,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(模版见附件1),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(相关注册信息见附件2),符合进口国(地区)的质量标准要求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。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。
    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,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。
 
     

附件1: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.doc
附件2:我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(国家药监局网站www.nmpa.gov.cn动态更新).xlsx
 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商务部 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年3月31日